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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當車手還20萬債務 大學生被3個地檢署起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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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6-23 20:40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在超商打工的王姓大學生,去年3月積欠綽號「小鄒」的男子20萬元,他墮落當詐欺集團的車手,藉此抵銷債務,卻觸犯加重詐欺罪與洗錢罪,更慘的是,他犯案地點遍及苗栗、台南與嘉義,被害人也遍及各縣市,先後被苗栗、台南與嘉義地檢署起訴,且已有被害人對他提起民事訴訟,追討被騙的失款,其中,苗栗地檢署起訴部分,共有8人受害,失金達90餘萬元,台中高分院依加重詐欺罪判他徒刑3年4月。

  • 王姓大學生在超商打工,去年3月當詐欺集團車手,希望藉此抵銷20萬元債務,由於犯案地點遍及苗栗、台南與嘉義,先後被3地起訴,其中,苗栗地檢署起訴部分,台中高分院判徒刑3年4月。(情境照)

    王姓大學生在超商打工,去年3月當詐欺集團車手,希望藉此抵銷20萬元債務,由於犯案地點遍及苗栗、台南與嘉義,先後被3地起訴,其中,苗栗地檢署起訴部分,台中高分院判徒刑3年4月。(情境照)

判決書顯示,王男是去年2月23日上午,先在苗栗縣公館鄉搭乘詐欺集團共犯的汽車直奔嘉義,當天晚間於嘉義一處提款機旁被員警逮捕,另2名共犯逃逸,其中,嘉義地檢署起訴部分,嘉義地院一審判刑1年9月,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1年6月,可上訴三審,台南地檢署起訴部分由台南地院審理中,如各法院判決確定,可聲請合併執行。

判決書指出,就讀某科技大學的王男,去年3月於超商打工時,認識真實姓名不詳的男子「小鄒」,他向對方借20萬元,卻被拉攏加入詐欺集團,去年5月起陸續負責盜領贓款(俗稱車手),到超商拿被害人存摺提款卡(俗稱收簿手)。

王男被捕後坦承犯行,苗栗地院一審認為,王男無前科,犯後態度良好,並非詐欺集團主謀,又是尚在大學就學中,依據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(加重詐欺罪)判刑3年2月,王男認為量刑太重,苗栗地檢署認為太輕而上訴。

台中高分院認為,王男不但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,可處1年至7年徒刑,也觸犯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,可處5月至5年徒刑,應從刑罰比較重的加重詐欺罪論刑,一審卻未探究洗錢罪,另外,王男年輕力盛、體無殘缺,卻淪為詐欺集團的「收簿手」及「車手」,侵害社會治安秩序與民眾財產,一審量刑太輕,撤銷改判3年4月,可上訴三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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